科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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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29    字号: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及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推动我院科技创新发展,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个人等委托或合作研究委托我院承担的科研项目。子课题类项目纳入横向项目管理。社会服务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策划等。

    第二条 我院承担的横向项目和社会服务必须经学院教学科研中心部门登记。未经学院同意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和社会服务合同。

    第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全额和社会服务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会计决算;教学科研中心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协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审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制定计划任务书和项目技术方案。

    第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一律以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合同书及其附件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我院公章。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合同,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风险责任、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七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子课题类项目以任务书为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或任务书及相关资料原件提交教学科研中心备案存档,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项目方可立项。

    第八条 未经学院同意或授权,私自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的部门和个人,或不通过学院教学科研中心备案,经费不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私自将学院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交易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教学科研中心负责对横向项目进行全程服务与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账和合理使用情况、学院的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对横向项目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协调、保障和监管等工作,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横向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学院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学院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补充协议上签字,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对科研项目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技经费的使用及科技经费预算、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有明确预算的按照任务书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提取项目合同经费中的10%作为间接经费,用于补偿学校支持科研项目实施的间接成本;从间接经费中提取10%作为管理费。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中如有明确绩效支出条款,可按年度依据项目合同开支绩效支出;项目合同中没有明确绩效支出条款的,不得开支绩效支出。

    第十六条 如子课题类项目的主管部门对间接经费和绩效支出比例有明文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学院将冻结其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外单位转拨我院的项目协作(合作)经费,需按照子课题类项目提取相应间接经费及管理费。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归学院所有。

第五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委托方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完成的结题证明材料到教学科研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教学科研中心、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提交教学科研中心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服务应当从收入中提取70%用于奖励项目成员,30%用于改善部门办公条件;对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金额的50%。科研人员获得的社会服务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纳入横向管理的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用于科学研究使用,2年后仍有结余的由学院统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原则上经费不拨出,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其他成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学院在每年3月底前公开公示上一年度的科研项目收支、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等情况,接受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职工监督。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学科研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