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成果 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3-01-06    字号:        

 

院教研函〔2023〕1号

 

 

院属各部门、各系部:

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掌握科技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基础。为加强科技成果管理、推动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山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登记对象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结题验收、行业准入、软件登记、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

二、登记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相关的评价证明(项目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专利证书或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制报告(见附件3)。

(二)基础理论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结题报告等)和研究报告(见附件3)。

三、登记方式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属地化管理或行业管理原则。成果完成人需下载并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用户操作说明(v11.0)(附件2)要求,将成果信息录入登记系统,并在登记系统中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并导出“科技成果数据”(cgsbqy.zip)。

各成果完成人要加强对登记入库的项目进行保密,严禁涉密信息(项目)通过网络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原则上登记的科技成果以整体项目为主,单独的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无需逐个进行登记。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

四、报送要求

成果完成人于2023年1月11日之前将登记材料纸质版报送到教科研中心办公室,“科技成果数据”电子版报送到教学科研中心邮箱sxsyjkyzx@126.com。

附件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

附件2: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用户操作说明

附件3:研制报告及研究报告提纲

附件4: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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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与发展规划中心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