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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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浏览次数: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3-04-25    字号: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第 108 号)

 

  言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山西省水利学校和山西省水 利职工大学,是一所培养水利人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1956  年 9 月成立山西省水土保持学校和太原水利学校,1957 年 8 月 两校合并为“山西省太原水利学校”,1959 年 7 月升格为“山西太 原水利专科学校”,1960 年 5 月学院再次升格为“山西水利学院”。 1958 年 9 月成立安邑水利学校,1960 年 9 月成立太原水产学校, 1962 年4 月山西水利学院中专部、太原水产学校并到入安邑水 利学校,更名为“山西省水利学校”。1981 年 7 月、1985 年 8 月 先后成立“山西省水利干部学校”和“山西省水利职工大学”。2002  年 4 月,经山西省政府批准由“山西省水利职工大学”和“山西省 水利学校”合并组建“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2020 年 7 月“山 西省水利技工学校”并入“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2021 年 4 月 学院由山西省水利厅划转山西省教育厅管理。

学院秉承“上善若水、敦学笃行”的校训、坚持“立足高职, 瞄准岗位,强化技能,突出特色”的办学定位,坚持“德育为首, 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走“规模、结构、 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之路,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了大批水利技术技能人才,为山西水利事业、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规范办 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 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 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三条  学院登记名称为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山 西水职院。

英文名称为 Shanxi Conservancy Technical Institute。

学院网址为 http://www.sxsy.com.cn/

第四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山西省运城市安邑庙风西路 34 号。学院运城和太原两地办学,设有三个校区。运城校区办 学地址为山西省运城市安邑庙风西路34 号,太原胜利桥校区办 学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兴华北环街2 号,太原小店校区办学地 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马练营路345 号。

第五条  学院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公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在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 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立 足行业、面向社会、服务地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努 力成为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 职业院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 坚定理想信念、深厚爱国主义情怀、全面职业能力素养的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和三晋工匠后 备人才。

学院立足行业特色和区域发展,构建以现代水利类专业为 龙头, 以测绘类、建筑类、制造类、财贸类、交通类专业为支 柱, 以信息技术类专业为基础, 以环境保护类专业为补充的专 业布局,依法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协调发展。 学院依据教师 队伍发展规划,建设创新“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八条  学院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 学院实施 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重的发展战略,积极构建职业教育 资历框架,推进与中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加强与普通高校的 合作,形成与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融合的办学格局,积极拓展国际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 会( 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 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开放合作,依法接受监督。 学院由党政 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教学业务机构及群团组织构成,实 行院系两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 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院举办者依 法管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领导人;监督学院办学行 为,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 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举办者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 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履行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产业与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 调节系与专业的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 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行业企业之间的科学 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教 辅机构、行政职能部门、技能服务中心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学院质量管理办公室应加强教学督导测评和质量诊 断改进,促进教学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 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九)依法收取、使用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 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职业教育公益性 目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 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 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技术技能传承、社会服务以 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院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教育者的学 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和山 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三条  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 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党委 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 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 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 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 责如下: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 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 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 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 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 织建设。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 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 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 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 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 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 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 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二)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党委对学院工 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 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 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 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 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四)学院党委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 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五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 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当同 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员的院长要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 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 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 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 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 员会(省监委驻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简 称“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在学院党委和省纪委监委的双 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纪委立足监督、执纪、 问责主业,履 行工作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联系实际对学院党 员进行遵纪守法和清正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监督检查学院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 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 党,根据省纪委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及时提 出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实施办法;

 四)组织协调学院内反腐败各项工作; 

(五)受理处置学院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信访举报, 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受理学院党员的申诉,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

(七)承办学院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省监察委员会授权,履行 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职责:

 一)对学院监察对象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 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干部管理权限在学院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违 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承办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把党员队伍建设作为党建工作重要基础建设来 抓,引导带领党员积极投身学院教育教学主战场,建设一支信 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 伍。

 一)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 高“三会一课”质量。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和党籍管理工作。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 推进党务公开。

 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 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工作。

 六)建立学院党校和各系党总支分级培训机制,培训党 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 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一)选拔任用学院中层干部, 由学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研判和动议、 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 有关方面意见,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各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 导作用,做好本部门(系部)干部的教育、培训、推荐、考核 和监督工作。

 三)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 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高 学历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干部素质、能力和作 风建设,健全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强化干部监督工 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 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 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教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 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 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 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 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 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文明校园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定期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 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 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 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 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 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党 委统战部)、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 部(人事劳资部)、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武装保卫 部)等党委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委委员组成。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应 为党委委员,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由党委委员 担任。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组织或学院党委按照政治过硬、 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标准选派。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 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 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 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 1% ,每个教学系部至少配备 1 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 按照师生比不低于 1 :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 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 1 :350 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 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学院 纪委巡察和学院部门考核重要内容,作为中层领导班子评价和 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学院定期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 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 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 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 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由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任免。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 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 政管理工作。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 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 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 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 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 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 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 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 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和学术团体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院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部 署教学、科研和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议 事规则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 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 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认真听取各 方面意见, 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正确的集中,讲大局,讲团 结,保证学院行政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 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三)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 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一至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 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以党政办公室 通知为准。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 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 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三)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 参加会议。召开院长办公扩大会议时,党政办公室、人事劳资 部、财务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 列席会议。 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 席;讨论专题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 议,该议题研究结束后,有关列席人员应离开会场。

 四)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 员提出)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承办部门提交议题前, 要充分酝酿、调查、研究,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提出可供决 策的建议,并登录 OA 办公系统,填写《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申 报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签批后,报党政办公室,列 入院长办公会议议程。

 五)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 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 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六)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或协调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七)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 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 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八)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 料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 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九)党政办公室负责将院长办公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于 会前通知与会人员。对于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实 施方案、重要文件,以及涉及内容较复杂需作文字说明的议题, 由党政办公室将有关文字材料于会前印发参会人员。

 十)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 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十一)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 人汇报。 出席人员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保留意 见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 以书面形式表达。 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十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 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 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 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如特殊情况会前来不及列为正式议题的 事项,经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提出讨论。

 十四)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 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十五)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 本人必须回避。

 十六)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 议决定,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发生泄密情况,要 按照学院保密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施院、系(部)二级管理,以“专业集 群、资源集约、学生能力和素质发展至上”为原则设置和调整教 学单位; 以“精兵简政、保障有力、管理高效和服务优先”为原 则,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技 术技能服务中心等。

第三十三条  教学系(部)是实施人才培养、技术技能传 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实体单位, 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党总支会 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议制度是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系(部)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 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 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 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系部党总支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 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涉及办学 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 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 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 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 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管理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

 八)负责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 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创业就业和法制安全教育。 

(九)做好学生奖( 助)学金评定、评优表彰、勤工俭学 等工作。

(十)做好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系(部)行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系部发展规划。

 二)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计划、教研室设置和调整方案、 专业招生意见。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 )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 师和青年教师。

 五 )负责实训基地建设、实训内涵建设,组织开展实训 教学,配合教务部做好实训管理工作。

 六)培育教科研团队,引导团队和教师个人围绕系部工 作开展教科研工作,开展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校企合作组织开展工作,深化产教融合。

 八)组织开展本系(部)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九)组织实施本系(部)资产管理。

(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十一)做好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的系(部)专业建 设组,各系(部)推进产业学院建设与运行、推行岗课赛证融 通与现代学徒制等育人模式。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与发展规划中心,负责学术委员会日 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 学院领导、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 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 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成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 员由院长提名,成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 院学术委员 会人员组成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学院下文正式聘任。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经 主任委员提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学 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人员组成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一至两次 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 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 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 出 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 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同时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 需要表决的事项, 同意票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二 分之一方为通过。

 二)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 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 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评价, 弘扬学术道德,积极推 进学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 学计划、教学标准和教材,并负责监督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审议院内教学基本建设规划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 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 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 开展活动,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 加会议的次数。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并负责 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 听席,允许相关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也可根据需 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讨论。

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 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 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职称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部,负责职业评定委员会日 常工作。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或教学指 导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提 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党委审定。主要职责是对照各系列 职务任职条件,对申报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进行全 面审议,并按照相应的评审指标向省教育厅及相关专业技术职 务评审主管部门推荐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组建评委会委员 库,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进行换届调整。

第四十八条  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高尚;

 二)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

 三)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 名度,熟悉教育教学、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

 四 )一般具有三年以上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

 五)能认真履行职责,具备完成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能 力。

第四十九条  职称评定委员会运行及议事规则为拟定年度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方案和评审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审查、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工作;负责评委会委员的遴选、 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教材工作管理委员会。教材工作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教材工作管理委 员会日常工作。教材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教材管 理委员会主任,院长与分管院领导任教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党委成员任教材管理委员会委员。

教材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宣传部、纪检专员办公室、财 务部、教务部、质量管理办公室组成。教材工作管理委员会在 主任委员主持下定期召开会议,主要研究论证学院教材建设和 教材管理有关事项。

第五十一条  教材工作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等职业教育教 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2)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研究学院教材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方针政策,保证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

3 )审议学院教材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规章制度。

4)审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5)审定公开出版教材、自编校本教材、优秀教材的立项、 评价、验收、推荐等工作;

6)审定学院教材的选用、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有关教材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责成 有关部门落实;

 8 )承担学院交办的其它有关教材建设管理工作。

教材工作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全院 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群众组 织,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共青团、学 生会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 度确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 管理。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学院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代 表组成,其中教学人员不少于 60%。

第五十四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教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院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学院工会委员会 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 开 1 至 2 次代表大会,每次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需经应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 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 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院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 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 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 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 下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 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 选代表才能召开。 院级学生会组织设立主席团,主席团作为学 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向学生代 表大会及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 )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并修订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任代表和院学生会主席团。

 四)开展提案工作,对学院及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讨论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方针和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生群团组织是学院党政组织联系学生的纽 带和桥梁。包括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志愿者协会等其他 社团组织。学生群团组织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团结、教育学院学生认真贯 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宣传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弘扬“自尊、 自信、 自立、 自强”的精神,积极开展文化、社团、劳动技能等第二课堂教育,全面 提高学生素质。

 

 三)坚持为学院、学生服务,落实有关保护学生合法权 益的政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紧密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任务开展工作、活动,团结、 动员、组织学生积极投身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社会公益等服 务工作。

 五)增进群团组织与学院各部门、各组织的密切交流, 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六)加强学生群团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 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 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 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 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章  学校职能

 

第六十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中心工作。 学院坚持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 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 需求对接,坚持服务水利、测绘等行业与区域经济,构建特色 鲜明、科学合理的专业体系。在国家职教政策的指引下,全面 落实国家教学标准,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二条  学院引导、鼓励和支持师生开展科学技术研 究,开展水利行业及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需要解 决的技术问题研究。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 发和产品升级。

第六十三条  学院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服务社会工作, 在服务水利事业、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落实职业 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 短结合、 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 职业培训。依托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1+X” 证书、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挖掘水利文化、优秀传统文化,打造“水 文化”景观和特色文化育人品牌,形成“人水和谐”特色鲜明的校 园育人环境,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学院推进校园文化与产业 文化、先进企业文化对接,倡导文化引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 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品格, 以适应社会和时代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与国内优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拓展合作交流空间,谋求人才、物质、信 息、先进办学思想和技术的广泛、充分共享。 学院加强国际交 流与合作。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外教学标 准和优质教育资源,服务“一带一路”倡议。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相关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友好关系,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协同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学院教职员 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 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参与并公正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记录处分 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及聘用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 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团结,维护学院利益, 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恪尽职守,积极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工作任务。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 面发展。

 四)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 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双师”素质及业务水平。

 五)学院规章及聘用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管理。学院对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依法实行合同制管理。 学院关爱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 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学院成立“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与事务。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 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 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的依据。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收入 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 工福利待遇。 学院依据教师队伍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选 送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和研修,深入企业进行工程实 践锻炼,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七十一条  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 应具备较好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兼职教师 应由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 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技能大师和产业教授聘任制度,聘 请行业专家、技能大师、能工巧匠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 师,参与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产业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行业企业兼 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 间,依据法律、学院规定、合约等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 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学生

 

第七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 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 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院、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与服务,尊重和保护学生 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 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践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服务理念,加强对学生日常行 为规范管理、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奖励与处 分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学习环境,促进学生的 健康成长。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对经济困 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学院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学工部部长、教务 部部长、 团委书记、各系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法律课教师代表或者学院聘用的法律顾问等组成。负责接待和 受理学生的申诉, 向委员会主任报告受理学生申诉的情况,并 在规定期限内负责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程序如下:

 一)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作出 复查结论以及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申诉申请。 申诉申请要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 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处理。对于符合申诉受理 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申诉处理委员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结论。一 是同意原处理决定;二是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 清、处理依据错误、处理程序错误或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可能 对原处理意见有实质性影响,认为有必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 定的,作出建议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 议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 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到会,且 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同意, 方为有效。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 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七)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 申诉。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八条  学院办学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 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建立健全财务管 理制度、财务公示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 财务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 用。

学院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原则,预算编制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做到开源节流,统 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统一 领导、集中核算、院系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的办学资 金、资产等。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 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 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十条  学院资产包括以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 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 等)、无形资产(含校名、学校标志物、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 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等形式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 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组织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标准通 过学院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学院鼓励校 友和社会各界朋友对学院管理改革建言献策,欢迎以各种形式 参与和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增强学院三防能力。强化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预防灾害、 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增 强学生国家安全观念。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 会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会 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十四条  学院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为 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强化服务意识, 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超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训为“上善若水、敦学笃行”。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 白 边框中间蓝底,蓝底中间为“水”字变形白色标志,下方白色数 字 “1956”为学院建校年份,白框边上部为汉字校名,字体为赵 望进先生及名家汉字字集;下部为学院英文名称,英汉字均为 黑色。徽章为徽志加题有校名黑色字体的长方形银色徽章。

   

第八十七条  校旗为矩形,高宽比为0.6:1,旗面红色底, 旗面中上为学院徽志,旗面中下加“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10 个,字体为赵望进先生及名家汉字字集和学院英文名称,英汉 字均为白色。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校歌为《腾飞吧,山西水院》,见附件。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校庆日为9 月 24  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 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生效。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 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学院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 相抵触的院内其他规定, 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 责解释。本章程经核准, 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