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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7  点击次数:  教学科研中心

                                                                                       晋水院教〔2021〕65号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科研行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及科技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山西省科技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晋科发监〔2019〕60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的各项科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省、市、校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界定和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我院所有在编教职工及其外聘以“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七条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全院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包括咨询、受理、调查、评议、评定、处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八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

第九条 人事劳资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十条 教学科研与发展规划中心在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科研团队建设、科研经费使用、人才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科研任务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人员遵守科研诚信的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院科研工作的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研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专利,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论文、著作、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发表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学术论文、研究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在论文发表时标注资助基金项目名称;

(六)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档案”,记录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由院学术委员会记入“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档案”。

第十九条 学院将信用合格作为科研选题立项、科技任务组织、成果评选、先进表彰、专家推荐等工作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对失信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系(部)举报;

(二)向院教学科研与发展规划中心举报;

(三)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

(四)向院纪检监察室举报。

以上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均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决定受理和开展调查。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四)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诚信案件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查,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失信案件的调查应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调查的内容包括对举报内容的核实,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审定。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调查。

第二十七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科研失信案件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做出如下处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财政资助,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的财政资助,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有奖金的一并收回;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资助、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独立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进行澄清。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与发展规划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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