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制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科研制度 > 科研制度

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2号晋教法〔2016〕1号

发布时间:2021-05-25  点击次数:  教学科研中心

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2

晋教法〔2016〕1号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第7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2015年6月26日学院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经山西省水利厅审核同意,报我厅核准的《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4次会议评议,2016年3月2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0日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山西省水利学校和山西水利职工大学。1956年、1958年, “太原水利学校”和“安邑水利学校” 先后成立。1959年、1960年,太原水利学校接连升格为“山西省太原水利专科学校”和“山西水利学院”。1962年山西水利学院中专部、太原水产学校合并到安邑水利学校,定名为“山西省水利学校”。1981年、1985年,“山西省水利干部学校”和“山西水利职工大学” 先后成立。2002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山西省水利学校和山西水利职工大学合并组建“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秉承“上善若水、敦学笃行”的校训、坚持“立足高职,瞄准岗位,强化技能,突出特色”的办学定位,坚持“德育为首,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之路,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了大批水利技术技能人才,为山西水利事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为了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建立现代高职院校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名称: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山西水院。

英文名称:Shanxi Conservancy Technical Institute。

学院网址:http://www.sxsy.com.cn/。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庙风西路34号,分住所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兴华北环街2

第三条  学院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以质量和特色为目标,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适应水利事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合理确定学生规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职业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院专业设置以水利行业为主,发展相关、相近专业。学院依据区域产业发展与技术升级对人才的需求和办学的基本条件,依法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水利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依法收取、使用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院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基本职能

第十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中心工作。

学院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三对接”,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专业建设机制。根据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需求,设计专业教育目标;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专业课程标准,共同开发和建设教材、数字化教学资源;系统设计、实施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强化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德技双馨的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建立符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的校内实训基地、校外实习基地及其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制度,过程评估与绩效评估结合,内部评估、用人单位评估、社会第三方评估结合,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相结合的人才质量评估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引导、鼓励和支持师生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开展水利行业及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技术疑难问题研究。

第十四条 学院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服务社会工作,在服务水利事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依托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十五条  学院挖掘水利文化,打造“水文化”景观,形成“人水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学院推进校园文化与产业文化、企业文化对接,倡导文化引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品格,以适应社会和时代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拓展合作交流空间,谋求人才、物质、信息、先进办学思想和技术的广泛、充分共享。

学院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相关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友好关系,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协同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准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提出明确拟办意见,不能临时动议。

(二)学院党委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三)学院党委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以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学院党委会议议决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五)会议研究讨论问题,一经形成决议,各党委成员、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集体决策须服从和执行。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各党委成员、分管领导,对会议决议、决定进行督办和检查,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落实情况。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清正廉洁行使权力的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违纪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学院纪委对师生员工进行廉政教育,依照党内法规,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和学术团体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教学、科研和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党政办公室收集汇总,院长确定。

(三)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四)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

(五)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领导督办、检查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施院、系(部)二级管理,以“专业集群、资源集约、学生能力和素质发展至上”为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以“精兵简政、保障有力、管理高效和服务优先”为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学院领导、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专家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研究、检查、评估,提出教学工作咨询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部)主任及专家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照各系列职务任职条件,对申报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并按照相应的评审指标向省教育厅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主管部门推荐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教学系(部)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实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三十条  系(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团)总支、党(团)支部和学生会的建设与管理。

(二)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和安全稳定工作。

(三)负责管理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

(四)负责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创业就业和法制安全教育。

(五)做好学生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表彰、勤工俭学等工作。

(六)做好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系(部)行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系部发展规划。

(二)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计划、教研室设置和调整方案、专业招生意见。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五)配合实训教学中心做好实验、实训建设。

(六)培育教科研团队,引导团队和教师个人围绕系部工作开展教科研工作。

(七)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活动。

(八)组织开展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九)组织实施资产管理。

(十)做好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的系(部)专业建设组,推进与行业企业合作育人、合作科研、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发展规划、院长工作报告,为学院办学给予政策、经费、信息等方面的支持,筹措学院重大项目的经费、推荐校企合作企业等,协调学院与社会各方的关系,促进学院国内国际交流。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领导、行业协会领导、企业专家、学院负责人和关心学院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建言献策,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院团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等作用,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和权力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各系(部)建立系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在本系(部)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学院利用各种媒介公布学院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应具备较好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兼职教师应由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职级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团结,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恪尽职守,积极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双师”素质及业务水平。

(五)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院引导和支持教职工,立足岗位,加强学习,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提高岗位工作能力。

学院依据教师队伍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选送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和研修,进行工程实践锻炼。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收入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达到学院规定学业和职业标准时,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建立健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学院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答复,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学习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同学;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对学院建设有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及安全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学院办学经费主要包括政府财政划拨、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制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以下方式:

(一)学院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及依法认定为学院其它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学院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超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学生国防观念。

第八章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徽:以山西省地理轮廓为原型,用象征手法变形组合成“山”和“水”,与山西水利相契合,同时又像一本翻动着的书,体现了教育特点。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山西省水利厅同意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经山西省水利厅同意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并发布生效。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院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院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生效,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制度